原告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灵武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灵劳人仲裁字(2017)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136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系用人单*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本案中被告自2010年至2017年期间一直受雇于案外人徐**,受案外人徐**安排从事工作,被告不是原告单*的成员,亦未受原告单*的规章制度管理,工资更不是原告来进行发放...(本文书还有3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