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1、张某1、王**、高**、王*2、李*1、李*2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1及辩护人毛**、张某1及辩护人赵**、王**及辩护人陈*、高**及辩护人黄*、王*2及辩护人程**、李*1及辩护人刘**、李*2及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1、张某1、王**、高**、王*2、李*1、李*2为发展传销组织下线人员,以谈对...(本文书还有1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