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肃州区泉湖镇营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营门村委会)、被告肃州区泉湖镇营门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营门村一组)、被告王**,第三人张**、第三人酒泉市国土资源局肃州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与被告营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营门村一组代表人任**、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第三人国土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支付青苗补助费3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利息253...(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