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方**、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胜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1829元及违约金9548元并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3月28日开始,原告在被告处干木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31829元未付。同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承诺同年6月25日还清。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方**辩称,欠条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是工资已经付清了,我不欠原告的钱。
被告尹**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雇于被告进行木工工作。2017年6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民工郭**等人工...(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