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民终****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0万元,但其并未履行,故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该案后,通知被执行人闵**到我院领取法律文书,其领取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称自己没有任何资产,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我...(本文书还有3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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