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宁夏吴*康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泓公司)、被上诉人宁夏吴*康定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上诉人康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康定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康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57620.92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7月至判决确...(本文书还有12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