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3时许,被害人马某某与汪某某等人在×××酒吧吃饭喝酒。随后,汪某某驾驶出租车在×××县北门口处与被告人安乐、杜晨光等人因故产生纠纷。被害人马某某闻讯后参与到争吵中,后被劝解开。被告人安乐、杜晨光因听到马某某的骂声后,旋即又返回至×××北门口,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并拳打脚踢马某某,致马某某1┼12缺失;头面部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安乐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被告人安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杜晨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先后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永宁县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25725.08元。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确定为39525.08元。其中,医疗费,依据马某某提供的有效票据,...(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