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税正兴诉被告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宏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沙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税正兴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振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税正兴诉称:2012年,被告振宏公司项目经理李**从原告税正兴处购买了147639元的上下水管材,并于2012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李**欠原告税正兴货款147639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4763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振宏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李**辩称: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过欠条,请求...(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