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8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苏石窜至通海县,因琐事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邓某发生争执并追打邓某,拳打及持石*击打邓某的头面部致邓死亡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实案件来源情况的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及受害人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实受害人死因、受害人损伤程度的鉴定书,证实现场遗留血迹,石*、手镯等物品上检出受害人邓某dna的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苏石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勘验、辨认,讯问被告人的过程的视听资料;证人杨*、周*1、周*2、李*、单*...(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