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黄**、黄**以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330000元,并从2016年10月10日起以借款3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4月始,因修建房屋的资金短缺,二被告陆**原告借款共计33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借条,证明人是赵*。此外,修建房屋期间,原告为二被告代付了混凝土款。二被告出具多份借条。但二被告一直以没钱为托辞拒绝向原告还款。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黄**、黄**辩称,本案的借贷没有实际发生,借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若被告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得到拆迁补偿费,则补偿费给原告,故请求法院驳...(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