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黄*、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2、判决被告黄*、刘**被告黄**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借款用途为种植西红柿,利息按年利率8.7%,逾期偿还借款的,加收5...(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