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工程队、张**共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营造公司的代扣行为属无因管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辩称,涉案工程由其施工,营造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直接向其支付劳务费合理合法。
钱**未作答辩。
营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林瑞工程队、张**共同承担营造公司已经支付的劳务费204.50万元;2.林瑞工程队、张**共同支付营造公司脚手架工程款817305元;3.张**、钱**对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林瑞工程队、张**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丰公司原系铜陵市体育中心工程的承包单位,并将该工程中的外幕墙工程交由林瑞工程队承包施工。后华丰公司中途退场,营造公司接手了该工程。2012年11月7日,营造公司与铜陵市新西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西湖发展公司)签订《铜陵市体育中心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新西湖发展公司)将铜陵市体育中心工程,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交给乙方(营造公司)负责管理;管理范围为:铜陵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的施工图纸范围内项目载明的内容,包...(本文书还有4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