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黄坪镇××新城村何某户车训厂帮何某支砌其与邻居王*户之间滴水沟的空心砖时,遭到被害人王*的阻止,因而发生三人争执致拉扯、打斗。其间,被告人杨*某用红砖砸伤王*右脚,致其右脚第二、三趾骨骨折。经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原告人王*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十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22244.9元。经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要误工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日,后续治疗费5000至5500元,支出鉴定费183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二人向本院预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户口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及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2、受案登...(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