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赵*、史**、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李**的上诉请求: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2民初****号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赵*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赵*的抚养费总计348707.24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承担商业三者保险范围内的300000元,由上诉人承担48707.24元。二、由上诉人承担赔偿数额对应的一审诉讼费用。三、本案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四、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承担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中有被告两名,应该按...(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