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xx生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平罗*建局)、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公司平罗*公司)、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公司)房屋拆迁安*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xx生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上诉人平罗*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马**、被上诉人汇融公司平罗*公司、汇融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xx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丁**、xx生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退还丁**、xx生。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及裁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的认定和实体权益、法律责任处理等存在程序和实体错误。丁**、xx生与平罗*建局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平罗*建局代表平罗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平罗县有关征收房屋和土地政策的规定,与丁**、xx生签订了征收其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用房和土地使用权,不论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协议》的合同名称和协议的具体内容,还是平罗*建局在签订本协议时的社会地位和行使的特定行政职权,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所要达到的目的,都符合法律对行政合同的定义特征,且平罗*建局和丁**、xx生之间在本案纠纷中是政府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本文书还有6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