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索**因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杏花岭区政府)房屋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3行赔****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杏花岭区政府于2017年3月3日作出杏政房征决字〔2017〕2号《杏花岭区政府关于北涧河道路快速化改造及周*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杏花岭区政府关于北涧河道路快速化改造及周*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公告》、《杏花岭区政府关于北涧河道路快速化改造及周*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17年3月4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杏住建字〔2017〕8号《关于〈北涧河道路快速化改造及周*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本文书还有1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