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和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16,85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6日,原告驾驶沪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大道万和路西约5米处时,由于原告驾驶未确保安全,与胡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方**。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于2017年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期间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事故发生时间处于保险期间内。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但被告保险公司不肯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基于保险合同先行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本文书还有3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