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至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3日签署的编号分别为“办公-471”、“办公-472”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将位于盘龙区房屋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偿的款项247581.7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6992.04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分别为“办公471”、“办公472”号的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盘龙区办公楼...(本文书还有3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