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在源汇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2年6月7日被告之子王xx出生。婚后被告对原告比较冷漠,为了家庭稳定和儿子健康成长,原告予以包容。在2013年春节的时候,原告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关系暧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经相关部门亲子鉴定,王xx并非原告亲生儿子。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也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抚养子女垫付的抚养费用5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