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黄*诉被告五得利集团新乡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得利新乡公司)、河北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赵**、段**,被告五得利新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被告金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被告金典公司承建被告五得利新乡公司厂房建设工程。2013年5月1日,经工长卢某介绍,自己受雇于金典公司,同公司施工队在建设工地进行施工。同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自己根据金典公司安排,补刷建设工地厂房**楼的墙面水泥。工作中因金典公司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自己从**楼坠落至**楼,当场昏迷。自己后被送入解放军第三七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骨盆耻骨上下支骨折、脾破裂、腹膜炎、右桡骨折等。经治疗病情好转后,自己于2013年6月2日出院,医嘱进一步治疗,不适随诊。事故发生后,自己及家属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赔偿,但金典公司在支付了80000元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自己认为金典公司没有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措施,造成自己严重损伤,五得利新乡公司作为发...(本文书还有4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