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联合财险商丘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口头辩称,事故真实发生,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比例,承担原告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不予承担,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第三人通和建筑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口头辩称,我公司已为我公司干活的工人投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对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通和建筑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3、保险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分析如下:对证据4、经审查,其为原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费用汇总清单、医疗费发票,该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详实的记载了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经过,该医疗费票据、费用汇总清单记载了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所支出医疗费用的金额及明细,被告...(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