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王**向建鑫投资公司发出申请借款的报告,报告记载:因经营业务需要,向建鑫投资公司申请借款7000000元,期限4个月,由安徽多达公司和铜陵华盛公司提供担保。2014年5月22日,王**(乙方)与建鑫投资公司(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安徽多达公司(丙方)、铜陵华盛公司(丁*)、铜陵飞特公司(戊方)、张**(己方)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为7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还款约定为先一次性支付利息700000元,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借款立据日与实际到账日不一致时,以银行实际支付日为借款日;借款月利*2.5%,借款期限内不变,不足三十天时按三十天计算,超过一个月后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随本清。合同第六条保证条款约定: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债务...(本文书还有3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