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银有色嘉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合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合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朱**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由朱**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朱**与嘉合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为双方已在事实上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朱*****小区**幢**单元**室的住户,但与嘉合物业公司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向嘉合物业公司上交过物业管理费,故嘉合物业公司与朱**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二、朱**起诉要求嘉合物业公司赔偿因火灾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嘉合物业公司对本起火灾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且消防部门已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在侦破之前,起火原因不明,火灾责任无法区...(本文书还有4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