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陈**、人保信阳公司、吉祥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泽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陈**、被告人保信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吉祥客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3年3月25日,被告陈*君驾驶豫s******车辆,在信阳市平桥区平南大道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罗**受伤和驾驶的车辆受损,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该起事故被告陈*君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股首内骨折、肋骨骨折等。2013年10月20日,原告的伤情经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陈*君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豫s******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本文书还有2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