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陈述,伤势照片,同案韦*、庞某1的供述,证人谢*、黄某1、甘*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其截图辨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李**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千元并交存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犯寻衅...(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