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曾于2014年2月5日、5月15日向原告项*借款人民币合计9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徐**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是职业赌场放贷,借条是原告将被告带进和平国际酒店强行书写的;2、原告也没有实际向被告支付现金9万元,请求法院认定该借条未生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