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源公司)、郭**与鸡西龙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嘉公司)、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汇源公司、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龙嘉公司股东王**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龙嘉公司原名称为鸡西市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09年3月30日经原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2011年9月19日,刘**与案外人王*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将其持有的鸡西市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林。次日,鸡西市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鸡西市伟诚担保有限公司。在案涉相关合同履行中,鸡西市伟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鸡西龙嘉投资有限公司,并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金。同时,该公司类型由自然人独资变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修改后的鸡西龙嘉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载明,龙嘉投资有...(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