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绥滨县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市中院)(2018)黑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岗市中院(2018)黑04行初****号行政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8月16日张**收到绥滨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绥水防停案2013第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2013年11月8日绥滨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撤销该《通知书》。张**在2013年8月16日把养鱼池围墙掘开。2015年6月24日张**向绥滨县人...(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