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季**因诉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鹤岗市政府)、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萝北县政府)、赵**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证违法并撤销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市中院)(2018)黑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009年1月23日,萝北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医药公司综合楼**层**××号门市房(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初始登记在该单位职工赵**名下,萝北县政府为赵**颁发了萝房权证凤字第**层**××号《房屋产权证书》,赵**未支付购房款。医药公司与季**分别于2009年8月14日和8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补充协议,将争议房屋卖与季**,季**付清购房款后于2009年8月19日使用争议房屋至今,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8月4日,王*升与赵**签订借款合同,赵**用争议房屋作抵押...(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