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厂(以下简称一工具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2016年2月23日王**在(2015)外民二初字第760号案件庭审时,自认的事实是一工具厂通知其到单位办理买断事宜,当时情况是同意买断的签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同意的等单位通知,而且不是单位全员办理买断,当年单位只有大约70%的人员办理了并轨,剩余30%的人员未办理并轨,故原审认定王**庭审中自认2006年6月末去一工具厂办理买断手续与事实不符。(二)王**申请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王*玲、周*亚”签名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获准许是否适当的问题。一工具厂从未向王**送达过并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