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平安财保衡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9,110.2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后续因治疗精神疾病所发生的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20时左右,被告罗**驾驶湘d65x**小型客车将原告李**撞伤。经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罗**负此次事故全部责...(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