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程**、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安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程**、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平洋财保安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535950.38元,具体包括:医药费316824.51元;器具费483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190元(30元/天×173天);营养费5400元(30元/天×180天);护理费87887.07元[130.59元/天×(173天×2人+327天)];后续护理费929800.8元(130.59元/天×20年×365天);误工费83615元(167.23元/天×500天);残疾赔偿金493584元(31640元×20年×78%);被抚养人生活费320291.5元(19606×12+19606×5/2+10287×7/2);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600元。以上合计2318028.88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777200元,合计应赔1540828.88元,实际请求赔偿1535950.3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9日2时00分,程**驾驶皖h×××××号重型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东至县206国道线1278km+650m处,过路坑驶入左车道前部与对向李**驾驶的赣g××××...(本文书还有6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