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损失合计8077.5元。另外,营养费的主张,无医嘱证明,不予支持;误工费的主张,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确定,原告并未提交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其误工时间,其收入状况也不能充分举证,故不予支持。桂k×××××号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博白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彭**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彭**在桂k×××××号货车交强险中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沈**、彭**、彭**、彭**、彭*权与沈**、彭**的损失比例确定。彭**、李平承担事...(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