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祁**、吴**、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于*、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诉称:2014年1月22日18时20分,被告祁**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104国道由于观察疏忽撞到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邢**驾驶的皖l******号**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祁**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是吴**,该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共...(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