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石梁子梯田、茶梯”的土地流转手续。诉讼过程中,原告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石梁子梯田、茶梯、屋旁自留地”的土地流转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许**与被告陈**均系巴东县××××村村民。2017年6月1日,双方协商在巴东县××××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加盖泉口村村委会公章,约定被告将其坐落于沿渡河镇原枫香村三组(门牌号××)面积约239.4平方米瓦房**栋出售给原告,并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土地:石梁子梯田2.33亩(东至大路边,西至自己坎,南至自己坎,北至自己坎),茶梯1亩(东至沟边,南至谭少新田边,西至谭少兵界,北至...(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