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识,2011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5月1日举行婚礼,2012年6月5日在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2年8月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原告也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