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大唐公司、浩福公司(杨**)与宇杰公司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杨**系本案的适格原告。虽然大唐公司坚持杨**只是浩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2015年5月7日三方协议中,杨**作为“丙方”载明于该协议,并在该协议中明确了杨**的身份,系浩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让浩福公司对宇杰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而大唐公司在该三方协议中系代宇杰公司支付相应运输费的义务人。因此,在履行该三方协议的过程中,杨**受让了浩福公司对宇杰公司的全部债权,若协议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杨**当然可以就协议约定自行向违约方主张。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大唐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杨**坚持其安排的运输车辆因大唐公司的原因滞留在大唐公司项目现场,导致其向运输车辆驾驶...(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