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六安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六安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匡**,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六安市中医院赔偿原告朱**医疗费2599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23918.4元、交通费3415元、住宿费626元、残疾赔偿金63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50元,合计151734元,按60%责任计算为9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发现颈部包块伴疼痛15天余”于2013年4月29日入住被告六安市中医院。入院体检:t36.5℃,p70次/分,r18次/分,bp120/70mmhg,神志清晰,发育正常,营养中等,面色红润,表情安静;全身皮肤无黄染及出血点;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头颅无畸形;颈软,无抵抗,颈静脉无怒张,于甲状腺左叶可扪及一大小约3cm×2.7cm包块,边界清楚,表...(本文书还有4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