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梁**、陈*与被告彭**、谌回龙、韦**、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宇通货运部(以下简称宇通货运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经审理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桂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谌回龙、韦**、宇通货运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桂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桂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周**、尹**为第三人,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陈*以及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彭**、韦**以及被告谌回龙、宇通货运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梁**、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彭**赔偿三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720000元(1200000元×60%);2.被告谌回龙、韦**、宇通货运部共同赔偿三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300000元(1200000元×25%)...(本文书还有4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