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溪旅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神农溪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神农溪旅游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属实,与客观事实不符。1.史**因经营酒店需要,确于2010年4月23日与神农溪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巴东长江旅游码头游客中心综合楼租赁经营合同》,但因史**的公司未成立,神农溪旅游公司交付的租赁物未通过消防验收,在此种情形下,史**与神农溪旅游公司协商后自愿中止履行以上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2.2010年8月15日,在租赁物通过消防验收后,史**与神农溪旅游公司协商后另行签订了《长江旅游码头游客中心房屋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了约定,...(本文书还有4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