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物流公司)、牟*与被告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丰物流公司、牟**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0406.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两原告的驾驶员牟某驾驶鲁l×××××号牌半挂车在被告所在的搅拌站卸石子时不慎被砸身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调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因本次事故给牟某家属造成损失共计1036016元。两原告根据雇主责任赔偿牟某家属830812.8元。现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依据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特向被告予以追偿。
被告大力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没有民事法律...(本文书还有2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