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上诉人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苏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姚帅原为上诉人单位员工,负责对外销售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房屋。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声称的7万元。从上诉人公司财务流程看,被上诉人出具的所谓姚帅收取7万元的收据,票据形式与我公司出具的收据形式不同,并且没公司财务专用章,不符合我公司的财务流程。从该收据上姚帅的签名与其他两份证据上姚帅的亲笔签名对比,笔迹明显不同,被上诉人涉嫌伪造证据。被上诉人亲笔签名的《退款协议》已确认其仅向上诉人缴纳12万元购房款。2.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姚帅,程序违法。
杨**辩称,...(本文书还有2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