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本案民事责任主体及应负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原告主张,被告秦**作为登记所有人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李**自认系苏g×××××/苏g×××××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购买二手车辆,挂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证明其辩解,被告李**提交2016年4月11日秦**与李**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该协议记载:李**自愿将全资购买的苏g×××××车辆(品牌型号为开乐牌akl9403gfl、车辆识别代号为lf59dad3290fl0856)挂靠秦**方经营,挂靠期限从2016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李**自认系苏g×××××/苏g×××××车辆实际所有人,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辩解,故应当依法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陈*作为雇佣驾驶员,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与车辆实际所有人连带承担因此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苏g×××××车辆已在被告中保财险连云港分公司投保...(本文书还有2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