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洛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美公司)与被告周**、杭州智远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娟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周**、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周**、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智远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被告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智远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按约于2010年11...(本文书还有4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