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女197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
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8)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的上诉请求:1、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18)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06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为未交清土地承包费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土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费给付时间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承包费解除合同条款,但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且在上诉人多次...(本文书还有4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