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吉安市分公司)、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经被告张**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邓**为本案共同被告,现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人民财保吉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274105.6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1日,被告张**驾驶自卸低速货车沿雩新线由雩田往新江方向行驶,行至雩新线6km未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甘**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原告甘**及乘客甘天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遂川县...(本文书还有2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