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赵×、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庭予以准许,并委托牡丹江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于2014年10月9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玲出庭支持公诉,双方当事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9时许,在东宁镇龙腾家园工地售楼处门前,被告人娄××与被害人王××、王××因修改合作协议一事发生争吵,娄××与王××互相厮打,被告人赵×、周×见状上前一起与娄××对王××进行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王××右足2、3、4...(本文书还有2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