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的委托代理人朱**、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3日,被告签署了编号为3206953266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约定由被告向贷款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消费贷款265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向贷款人及客户服务供应商就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偿付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及支付相应的客户服务费用,导致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为其代偿了贷款本息及服务费用。同时,被告亦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及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滞纳金、律师费。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代偿的贷款本息、客户...(本文书还有2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