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刘*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澳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通公司),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石油化工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销售公司)、哈尔滨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徐**、刘*申请再审称:(一)澳通公司起诉并未主张争议房屋所有权,本案不是确权纠纷,原判决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超出澳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审理,侵害其合法权益。(二)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纠纷案件,澳通公司作为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应驳回起诉;(三)原判决对讼争之房的权属认定错误。本案讼争的土地使用权归化工集团公司所有,土地出让金系哈尔滨市富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龙公司)代其交纳,澳通公司未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在化工集团储运分公司名下,既使澳通公司基于最初的建造行为取得了所有权,也因登记权属并非澳通公司而失去了所有权...(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