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秦**,35岁,汉族,农民,住霍林郭勒市。
原告秦**与被告秦**、陈**、周**、开鲁县清和牧场、第三人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秦**、陈**、周**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开鲁县清和牧场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1996年10月1日,原告与父亲秦**、母亲周**、妹妹秦**一居生活,家庭共同承包清和牧场耕地82亩(实际94亩,其中口粮田20亩、机动地34.8亩、林地20亩、草地7.2亩)。2000年原告与父母分家单过,分家时土地未进行实际分割,当时原告考虑父母生活困难暂时耕种12亩,其余归父母经营,被告秦**、陈**、周**、秦*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2005年和2011年12月28日通过清和牧场签订了转让协议,将70亩土地转让给被告秦**、陈**。综上,被告之间知道该土地系家庭共同承包关系,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未经原告和妹妹秦**同意,后来...(本文书还有1414字未显示)